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5月1日起,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对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